关于印发《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聘任制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结合,结合我校总体定位和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才优先,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科学设置岗位,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结构比例,提高使用效益,营造公平竞争、评价科学、争创优秀、优胜劣汰的用人环境,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核定编制,留有余地。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核定各单位编制数,预留部分编制用于学校事业发展、引进高层次人才和设置机动岗等。
2.科学设岗,合理评聘。与学校的定位和目标相结合,根据学校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合理评聘。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4.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结合的分配体系,提高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水平。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中、初三级。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为正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为副高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为中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为初级。
2.行政管理岗位(含辅导员、教辅人员)分为高、中、初三级,其中一至六级为高级职员,七至十级为中级职员,十一至十五级为初级职员。
3.工勤岗位由学校后勤集团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及聘任。
第三章岗位聘用
第五条
岗位聘用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及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学校结合岗位制定的具体任职条件。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要求具有本专业硕士学位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其他系列高级职称。
第七条 行政管理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以任职资历、工作能力、实际表现为主要依据。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聘用领导工作,统筹制定学校聘用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学校聘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各类岗位聘用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
聘用程序
1.教师发展中心依据学校机构设置、招生规模、校属各单位职能职责,提出人员定编方案,报校务会研究并报董事会审批。
2.征求各单位人员需求,汇总各单位招聘具体条件,制定学校招聘启事,报校领导审核后发布招聘信息。
3.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核,后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对通过资格审查应聘者进行初选,并反馈至教师发展中心。
4.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协调聘用考核。考核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招聘教师岗位须安排试讲。
5.考核结束后,由教师发展中心汇总成绩,报校务会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
6.由教师发展中心通知拟录用人员准备入职材料,参加入职体检。
7.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章 新聘人员职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新聘人员职级
1.具有高校专业技术职称且已被原单位聘用的人员,符合引进条件的按双方协议约定的职务职级聘任,按照其符合的岗位任职条件聘用。
2.具有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符合引进条件的可先享受相应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待遇,中级享受专业技术十级一档待遇,高级享受专业技术七级一档待遇。
3.新聘在读博士可先享受专业技术十级一档待遇,取得博士学位后,其待遇按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4.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未被原单位聘用的,根据新进人员学历学位和工作岗位情况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岗位新聘人员职级
1.十四级职员:具有本科学历。
2.十三级职员:具有本科学历,且相关岗位工作经验满3年的;新聘辅导员(素质教师)符合十四级职员任职条件的可直接确定为十三级级职员。
3.十二级职员:具有硕士学位或985高校本科学历。
4.十一级职员:具有985高校本科学历和985高校硕士学位。
5.新聘中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其学历学位、工作经验、业务能力、综合素质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新聘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满2年,并聘用到学校相应岗位的,可免除适应期。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新聘人员首聘期为两年,续聘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聘期内,达到学校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只签至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聘用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适应期,适应期一般为三个月。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适应期或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政策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低聘、解聘的决定。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学校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失效。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聘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以上刑罚的。
2.违反《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违背师德,品行不良,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经校教学委员会认定,影响恶劣的。
3.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查实,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
4.聘期内出现两次一级教学事故,而又不服从工作岗位调整或调整岗位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在适应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7.其他依法应当予以解聘的。
第二十条
聘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低聘一个职级(若为最低职称职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职称职级岗位聘用):
1.被依法判处拘役、管制等刑罚的。
2.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查实的。
3.聘期内出现一次一级或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
4.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达10个工作日的。
5.课程教学学生终结性评价两学期被评为不及格的。
6.任现职以来,未能完成原职级聘期内基本工作要求的。双肩挑人员不受此点规定限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